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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法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纺织行业资讯:我国高法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罗东川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意见》的出台是经过高法研究,对目前法院在处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法律案件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

罗东川介绍,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这些领域,一般可能是民事违约,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恶意或者有犯罪的意图,就可能变成违法,再严重一点可能造成犯罪。罗东川说:“这里面也有一些交叉,因此,不能忽略对“一带一路”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意见》第6条还提出,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

据罗东川介绍,至今年3月份,我国已经与64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的条约122项,有104项已经生效,民商事司法协助有19项,其中17项已生效。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有19项,已全部成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内容。另外,涉外的司法文书送达一项,在去年我国法院就向68个国家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请求,达到了1490件;去年也有40个国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达到了1162件。

罗东川还透露,高法院在7月8日还将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还会建立相应的研究基地,来加强对“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的研究,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议。

他说:“随着“一带一路”不断深入的实施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出来,我们还会根据情况的变化,根据“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司法需求,我们再进行研究,将来也许可能是有司法解释,也普遍有典型案例。“

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1、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4、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

5、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6、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

7、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8、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波兰共和国法院判决案